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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安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公告 安疫防指〔2021〕2号
福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安市进口冷链食品
疫情管控工作的公告
福安经济开发区、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福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宁德市进口冷链食品防控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福安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相应显著位置公示“进口冷链食品”字样,公示“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进口冷链食品需取得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以下简称“四证”),方可对外流通、加工、销售和消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二、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抵韩之前24小时主动向所在地卫健、工信(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姓名、食品名称、数量、检验检疫报告、报关单、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承运企业和车辆、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三、从2020年1月12日起,福安市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由工信(商务)部门牵头在坂中畲族乡设立市级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凡是在福安储存、销售、加工、消费的进口冷链食品,在进入福安后必须统一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抽样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落实“四证”等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全面预防性消毒措施,做好“人物同防”。工信(商务)、市场监管、卫健、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总仓设施设备建设,并督促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为保障集中监管仓高效有序运行,集中监管仓入库实行电话预约,联系方式:17605077113(温主任)。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须在进口冷链食品办结通关手续之后24小时内,主动作出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货主单位、报关单、运输车辆、司机、货物流向、在韩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五、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抽样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合格,并取得集中监管仓出具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以下简称“两证” )后方能出库。
六、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将纳入食品安全“一品一码”信息追溯管理,货主单位在取得“两证”后,应按照要求上传“两证"等进口冷链食品溯源数据。
七、凡持有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备注栏注明“装载运转工具及该批货物外包装业经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无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货主单位上传海关出具的证明及相关信息,经集中监管仓核验后,即可取得“两证”,在福安市储存、销售、加工、消费。
八、从2020年1月12日起,福安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消费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查验集中监管仓出具的“两证”;未取得“两证”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福安市储存、销售、加工、消费。
九、入境日期在 2019年12月1日之后,已进入福安市存储、销售、加工环节且未取得“两证”的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开展清查点数,并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尽快完成存量食品的检测和消毒,在取得“两证”后方可进行入库存储并销售、加工、消费。
十、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抽样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合格后,将及时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单位应在接到提货通知 12 小时内提货,提货须“整柜入库、整柜出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十一、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抽样核酸检测、预防性全面消毒和规定时限内产生的仓储费用由政府承担。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单位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单位承担。
十二、进口冷链食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进口冷链食品按规定作退运或无害化销毁处理。
十三、全市各生产经营主体严禁存储、销售、加工、消费来历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对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主体,一经发现,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查获的进口冷链食品作无害化销毁处理。
十四、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应进不进”“应检不检”“应消毒未消毒”等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处罚信息纳入福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福安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地址:福安市坂中畲族乡富春大道6号。联系方式:17605077113(温主任)。
福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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