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公交司机未尽责,酿成伤残事故公交公司被判赔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9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阮珊妮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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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公交司机因疏忽大意未及时观察后门乘客下车情况,不慎关闭车门并启动车辆,致使未完全下车的乘客右脚被车辆后轮碾压造成六级伤残,最终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司机郑某驾驶公交车行至某公交站台时,未注意观察车上乘客陈某下车情况,在陈某身体未完全离开车厢时,关闭车门并启动车辆,致使陈某左脚被夹入右后侧车门内后摔倒,右脚被车辆右后轮碾压,导致六级伤残,陈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48万余元。经交警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系公交公司的员工,其作为承运人员有观察、照顾上、下车乘客安全、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但郑某在执行工作中未尽到注意义务, 致陈某损害,且郑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公交公司应对陈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48万余元。


生活中因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疏忽,导致乘客受伤的事件屡见不鲜,公交车驾驶员应提醒乘客从前门上车,并通过显示器观察公交车后门情况,确保乘客安全后再关闭车门。同时,乘客在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应听从公交车司售人员的指挥,按照基本乘车规范,确保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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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福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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