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驾驶证未年检 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商业险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来源:福安新闻网作者:孙浩章责任编辑:宋诗莹阅读量:
来源:福安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3-11 16:55:32
福安新闻网消息(孙浩章)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肇事者驾驶证未年检,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22时30分,被告刘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福安世纪大道韩阳煌都红绿灯处起步时,碰撞前方同向由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29日,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花费人民币54396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程度为十级。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刘某某在驾驶该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持有经年检的驾驶证,其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予理赔。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证脱审不等同于丧失驾驶资格,驾驶员在通过资格考试取得驾驶证之后即具有了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资格,只要未被依法注销,该驾驶资格一直持续。而对驾驶证有效期的规定,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某某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虽已届满,但公安机关并未对其作出处罚,且事后也同意被告刘某某的申领并给予调换新驾驶证,说明其拥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而且保险合同相关拒赔条款的本意,是因为某种情况下的承保车辆危险性会增加,如果无证驾驶拒赔是为了避免不具有相应车型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车辆,是因为此种情况下的“无证”驾驶必然导致车辆危险性的增加,但被告某某驾驶证脱审并不会造成车辆危险性的增加。 福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宁德中院,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安新闻网www.fa-today.com
作者:孙浩章责任编辑:宋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