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抵制违规土葬行为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7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王雯秋阅读量: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26-05-27 20:10:07
广大市民朋友们:
近期,我市出现有关违规土葬的不实言论,误导公众认知、扰乱正常殡葬管理秩序。为此,重申相关规定如下: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省、宁德市相关文件要求,福安市全境实行火葬,辖区内所有逝者均须依法火化、规范安葬,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实施土葬,严禁违规新建、翻新、扩建私坟。对拒不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整改、覆土复绿。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法规,不信谣、不传谣,摒弃封建丧葬陋习,主动践行文明节俭、生态节地的殡葬新风,共同守护良好生态环境和城乡风貌。
相关政策法规: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稳妥有序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
2.《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3.《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4.《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5.《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依照土地管理、森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来源:福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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