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三家“黑小”电镀厂被刑事立案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来源:福安新闻网作者:郑祖辉责任编辑:宋诗莹阅读量:
来源:福安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3-11 15:21:47
福安新闻网消息 3月4日,福安市公安局向福安市环保局递交一份《破案告知书》,通报之前移送的三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已侦破,并已移送检察院,将追究业主的刑事责任。 2015年9月初至10月底,省公安厅、环保厅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在全省范围内部署了打击非法排放污染物违法犯罪的“清水蓝天”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无证无照、恶意排污、危害大的小炼油、小造纸、小电镀、小冶炼、小制革等环保违法行为。福安作为工业重点县级市,按“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同步开展此专项行动。 2015年10月19日-20日,市环保执法人员在秦溪洋金园小区后山和坂中乡湖口村等地隐蔽处,接连发现三家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小电镀厂和车间。经查该三家企业均未配套任何废水治理措施,直接向外排放污染物。市环保检测人员从现场采集水样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两家小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铬含量均超出国家标准的三倍以上,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今年2月,福安市环保局将这三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对其进行了刑事立案。 据了解,小电镀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其排放的污水含有大量重金属等有毒物质,属于国家危废名录上标注的一类危险废物,对环境危害极大。 我国《刑法》第338条的“污染环境罪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市委报道组 郑祖辉)福安新闻网www.fa-today.com
作者:郑祖辉责任编辑:宋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