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安市商品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王雯秋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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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建规〔2024〕1号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商品厂房开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商务局、城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福安市商品厂房管理办法》,并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福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安市商务局
福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商品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商品厂房发展,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品厂房是在福安市辖区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发展区,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出让可分割预售的工业通用厂房(以下简称“生产性用房”)和配套的办公研发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以下简称为“非生产性用房”)。

第三条 坚持商品厂房工业用途的原则。本辖区商品厂房的招拍挂出让及规划建设审批,土地出让金收支全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符合规划、总量控制、分布合理、健康发展”“责权统一”“谁审批、谁负责”“放管结合”的总要求,促进商品厂房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建立多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负责本辖区范围商品厂房项目的准入管理和运营管控工作,并统一拟定《产业准入标准及监管协议》,在出让时一并公告。相关部门完善相应的企业准入、厂房转让、项目巡查、违规处置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商品厂房项目必须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各园区主导和特色产业的功能定位及已有工业项目建设现状等因素,形成布局合理、特点鲜明、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商品厂房发展格局。

第六条 商品厂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具备住建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商品厂房项目应建立楼盘表,后续的生产性及办公用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等依据楼盘表办理。

第七条 商品厂房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通用厂房准入条件标准要求、园区产业规划及废气、污水等排放准入标准,确保所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商品厂房项目应符合规划条件、消防安全及工程建筑质量等相关规范、规定,可根据功能区块划分的内容分割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土地按照共同共有土地进行登记。商品厂房项目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标注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的具体范围。

第九条 商品厂房项目土地开发面积不低于60亩,同一开发企业相邻的商品厂房项目可整体统筹。商品厂房项目属于小微园项目建设范畴,标准化厂房的容积率应达2.0以上,以制造业为主的标准厂房要建设四层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单体应建设多层建筑。单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不高于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面积总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所需配套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仅用于本项目内企业的配套和服务)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对提高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商品厂房项目开发企业自持房屋建筑总面积(生产性用房)不得低于40%,自持房屋范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楼盘表、预售方案标注为准。配套员工宿舍、职工食堂配套设施必须全部由项目开发单位自持,自持部分不得办理分割转让,自持部分建设进度与预售比例挂钩,并与同期预售部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配套办公研发用房可按生产性用房配比分割销售,配套建筑按现行政策规定建设,企业生产场所不得与配套员工宿舍、职工食堂混用。

第十一条 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预售转让登记。分割预售单元必须符合消防、安全、不动产登记等规范要求,且最小单元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不含公摊),公共空间不得分割登记。

第十二条 商品厂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起,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建设项目为单位建立台账,填写《房地产项目基础信息表》,并于次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厂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四分之一以上;

(四)开发建设企业须具备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五)拟预售的房屋应当符合预售许可条件,并参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厂房,不得进行预售。

第十三条 商品厂房项目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及附图、附件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因产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方案,须在不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在施工建设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建设增加容积率。对超计容建筑面积可参照经营性项目用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商品厂房预售方案需经商品厂房项目所在地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住建部门备案,预售方案中应体现销售价格、开发企业自持建筑总面积比例及自持建筑范围等相关内容。拟销售对象需经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确认,合同网签中买受人必须是经确认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十五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参照商品房预售许可提供材料,到住建部门办理商品厂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厂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商品厂房转移登记;商品厂房项目必须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上备注标明“商品厂房”,对标注为“商品厂房”的项目,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范商品厂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商品厂房的租售对象仅限于入驻商品厂房项目的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入驻企业”),不得向个人租售。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应与商品厂房项目所在地园区管理单位签订《产业准入标准及监管协议》,明确企业准入、产业类别、厂房转让、违约处置、退出机制。商品厂房项目所在地园区管理单位根据产业要求和入驻标准出具项目确认书后,入驻企业方可向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购买生产性用房和办公研发用房。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购得的生产性及办公用房应遵守《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入驻企业需转让的生产性用房及配套办公用房的,由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在同等价格上优先回购。

第二十条 商品厂房项目公共维修资金收缴工作,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专户收取管理。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加强物业管理,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确保区域内企业生产生活安全有序。物业服务企业正式进驻提供物业服务后,方可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市场调节价,由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约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商品厂房预售实行资金监管政策,具体参照《福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安建规〔2022〕2号)。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实行分阶段、按比例监管。

第二十二条 商品厂房的批后监管由商品厂房项目所在地园区管理单位牵头,市工信、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税务、城市管理等单位按职责管理,开展项目联合限时竣工核验,项目投产后进行达产复核。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先与商品厂房项目所在地园区管理单位签订《产业准入标准及监管协议》,对商品厂房项目产业类型、建设时间、租售对象、自持比例、配套设施要求、转让条件、产出效益及违约处置措施等进行约定,开发企业与入驻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标须达到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工信等部门要按照我市重点产业投入、产出指标等要求,分类制定入园标准,建立入园审核、动态管理、厂房转让、退出机制及后续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严禁商品厂房用于其它用途使用,严禁擅自将商品厂房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生产性用房改变规划功能。生产性用房及办公用房严禁安装使用居民燃气,必须使用工业用电,电力部门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商品厂房项目所在地园区管理单位具体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入驻企业的产业管理及入驻企业使用不动产的动态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或入驻企业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进行分割转让。

第二十六条 商品厂房用地、规划及产权办理方面由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解释;商品厂房销售方面由市住建局具体解释;产业准入及投资监管方面由市发改、工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福安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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