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后肇事逃逸?福安交警告诉你……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7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阮珊妮阅读量: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24-03-07 17:02:42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2024年2月16日2时40分许,指挥中心报警称苏某驾驶闽JXXXX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安市富阳桥方向沿富阳路往金山南路方向行驶,行经事故路段,碰撞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栏,造成闽JXXXXR号小型普通客车、中央金属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苏某未报警,未保护现场,并驾车逃逸。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工作,迅速进行调查取证,最后成功锁定了嫌疑人苏某。当事人苏某对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民警依法对苏某照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2024年2月12日23时30分许,接到指挥中心报警称:陈某通驾驶闽JXXXX8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坂中乡湖口村方向沿富春大道往亭兜小区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富春大东百商城路段时,碰撞同车道前方由阮某芹驾驶的无牌共享二轮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阮某芹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通未报警,未保护现场,并弃车逃逸。警情就是命令。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民警根据现场“丢弃”的车辆迅速与肇事车主联系,随后,将肇事驾驶人陈某通通知到案,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肇事者陈某通对当日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民警依法对陈某通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2024年1月17日01时08分许,刘某祖驾驶闽JXXXX9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会展桥方向沿湖滨南路往浅水湾方向行驶,行径湖滨南路49号门前(美雅口腔附近)路段,碰撞临时停靠于右侧路边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某祖驾驶闽JXXXX9号小型轿车逃逸。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开展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民警最终通过调取监控,在街尾路路段成功锁定肇事车辆闽JXXXX9号小型轿车,并电话通知肇事嫌疑人。驾驶人刘某祖迫于压力到交警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经询问,刘某祖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民警依法对刘某祖照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有时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可能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记12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133条相关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也许撞上的那一刻是失误,但逃跑的那一刻就变成了故意。
那么
驾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来源:福安交警
编辑:宋诗莹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 陈菁婧
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阮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