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来源:宁德网作者:佚名责任编辑:宋诗莹阅读量:
来源:宁德网发布时间:2012-03-15 13:22:57
  宁德网消息 (记者 王东东) 开发商违约擅改户型,1500万险些打水漂;超市购物被冤枉偷窃,母女被关40分钟;火车票代售点卖错票只肯退半价……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消委会特别推出201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并进行了专业评析,教您如何维权。

案例一

  开发商违约擅改户型 1500万元购房款险打水漂

  案情——

  2011年7月1日,市民陈女士与天安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位于市区的2幢面积为1577.54平方米的商铺,总价18614972元,陈女士已付1500万元。交房时,陈女士发现,其所购买的店面因之前租赁户的改造行为,2幢商铺的卫生间和天井已经无法恢复图纸原样,陈女士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经调解,该房地产公司承诺,归还陈女士150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100万元损失。

  评析——

  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该案中的商铺由于开发商的失误,导致2幢商铺的卫生间和天井已经无法恢复图纸原样,认定为开发商违反约定,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

案例二

  牛奶饮品结块 村民多人腹泻

  案情——

  2011年10月18日,福安市穆云乡桂林村村民王廷福因置办订婚礼品,向穆阳镇一家食品店购买7箱“好+1”牌核桃牛奶蛋白乳饮品,赠送给35户亲戚朋友,其中有14户喝了核桃牛奶蛋白乳饮品发生轻微腹泻症状。随后,工商人员发现该批饮品中有部分确实存在结小块问题。经调解,最后由供货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1.6万元。

  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销售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引发消费者腹泻,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身体健康有害的……”和《消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根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

  水管爆裂浸坏名家书法 台胞维权获2万赔偿

  案情——

  台胞罗先生于2009年10月在福安龙城锦江小区购置一套房子,并使用金德管业水管进行装修。没想到水管爆裂造成墙壁爆裂起泡发白、橱柜爆裂、地砖中空松动,且所收藏的一幅名家书法也因此发霉损坏,造成损失数万,经销商多次推诿迟迟不予赔偿。在福安市消保委的帮助下,罗先生最终拿到经销商赔偿款2.2万元。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的申诉案件。《消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本案中,罗先生由于装修导致墙壁起泡,造成了财产损失。《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广告宣称术后即走无需住院 父子术后滞留福鼎一周

  案情——

  福鼎市某民营医院在散发的册装广告内刊载“无痛韩式DGD包皮环切术”夸大其包皮环切术的4大优势,其“术后无忧”称“术后无需住院,随做随走等内容更是容易吸引眼球。浙江苍南籍杨某看到广告后带上12岁的小孩到该医院接受包皮环切术。其整个医疗费用达1800余元,往返苍南、福鼎达7天之久,患者的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同期投诉的王某亦为相同的遭遇。

  评析——

  广告的误导历来为人们所唾弃,尤其是医疗广告所造成的误导性的诱惑为其甚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4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消费者对广告内容要有理性认识,应进行实地了解询问,辨别真伪,尤其对医疗广告中的专业术语更应与主治医生详细沟通。

案例五

  “日本蚕豆”种子没开花 90亩蚕豆田歉收

  案情——

  消费者林某于2010年10月2日从福鼎市店下镇农资经营点林某处购得“日本慈溪蚕豆”种子450公斤,到期了蚕豆开花季节却出现枯干变黑现象,有些蚕豆甚至没有开花,出现问题的蚕豆种植面积达90亩。经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补偿种植户3.5万元。

  评析——

  “涉农”投诉难,取证更难。农业生产资料虽不是农民为生活消费需要所购买的商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例农民没有保留一定的种子样品及相关的产品质量证明,因此高级农艺师也无法对现场情况进行勘验鉴定,给消费调解带来难度。为此,消委会提醒农民朋友,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要详细了解产品资料、使用方法、方式,对所购买的商品留样、存档,取得经验后,再大面积推广,以免造成整个农业季的损失。

案例六

  超市购物遭冤枉偷窃 母女被关40分钟

  案情——

  2010年12月21日,林女士与其母亲在宁德福永兴超市购物时,由于服务员的操作失误,付款时,没有将所有商品刷清,导致林女士出门时报警器响起,被怀疑偷东西,被超市工作人员关在办公室40分钟。

  评析——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超市购物被误当小偷,且被关40分钟,超市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一定要认真核对所购商品与购物清单是否一致。即使发生报警器响起事件,双方要互相解释清楚,商家没有权力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即使有证据证明消费者有盗窃行为,商场发生盗窃行为,应及时拨打110,交由警方处理;消费者则要向商家说明清楚,遇到商家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时,应立即拨打110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七

  火车票代售点卖错票 只肯赔付一半钱

  案情——

  2011年7月31日潘先生在市区某火车票代售点购买了两张从宁德到厦门的火车票,后来才发现代售点给的票是从福鼎到厦门,且宁德没有靠站。潘先生到火车站办理退票手续。按照规定,退票要扣除原票价的20%,即退票款为原票价的80%。折算后,潘先生被收取了56.8元的手续费。对此,代售点也承认过失,但却只肯赔付一半的钱。

  评析——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买卖纠纷案,但却调解了近1个月时间,问题就出在火车站没有为消费者换发新票,或者在办理退票费报销凭证上只体现金额,没有标注时间、车次、原车票号等信息,没有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节第四十条规定:“发生车票误售、误购时,在发站应换发新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均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

案例八

  新购摩托无法上牌 原是排量标准不达标

  案情——

  2011年4月份兰先生花了3300元在屏南某车行购买一辆木兰牌摩托车,直到同年6月份兰先生才给摩托车上牌,却被交警告知该款车型是国Ⅱ标准无法上牌。而商家事先明知该车无法上牌,却不告知消费者。

  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明知从2011年3月1日起,摩托车上牌实行国Ⅲ标准,国Ⅱ标准的摩托车一律停止销售、不挂牌,以降价销售不能上牌的摩托车,属于商家违约。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摩托车时一定要注意摩托车的排量标准,根据国家工信部公告(工产业[2010]133号)要求,自2011年3月1日起,摩托车上牌实行国Ⅲ标准,国Ⅱ标准的摩托车一律停止销售、不挂牌,消费者切勿贪小便宜而吃了大亏。

案例九

  防渗膜出裂痕 延误对虾养殖一个月

  案情——

  霞浦县长春镇秋竹岗村詹开贵、梁阿清等村民投资150万元,合伙在本村兴建40亩高位池养殖对虾,为了避免酸水、污水流入高位池内,他们到福州纳海水产有限公司购买了“海力”牌190型防渗塑料膜42000平方米,铺设在养虾池底部和基围。才过20天,部分防渗膜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痕,延误了对虾养殖一个月时间,造成损失10多万元。

  评析——

  本例中,因为在购买防渗塑料膜时双方签有《防渗膜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防渗塑料膜保质期为3年。因此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规定履行。防渗塑料膜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按合同规定的给予赔偿损失。

案例十

  网购服装遭“偷梁换柱” “耐克”T恤变身三无产品

  案情——

  2011年6月,魏女士与同事在淘宝网“我家de衣柜”网店上,团购的“耐克”牌39套运动装和42件T恤衫,货物到手后,却出现了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擅自贴标、开裂等问题。经福州耐克代表处对上述衣物进行鉴定,被鉴定为假冒产品。

  评析——

  本案经营者不守诚信,利用网店销售假冒产品,一方面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给异地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工商部门提醒:网络上的名牌产品鱼目混珠,真假难辨,网购时务必要慎重。同时收到物品时,一定要先仔细查验货物质量和数量后再签收,在未验清楚商品前,不要轻易支付货款。

作者:佚名责任编辑:宋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