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开年以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强化监督执法震慑效应,全力守护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4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案件名称:福安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进行留样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7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查该幼儿园留样记录时发现3月4日午点奶香包留样克数仅60g,3月5日午点绿豆饼的留样盒标签显示重量129克,实际称重仅为98克。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
典型案例二
案件名称:福安市某幼儿园未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食品安全电子化信息(“一品一码”)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4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查该幼儿园12月份进货清单及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12月份进货明细,发现其12月份购进食用农产品未上传相关食品追溯信息。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食品安全电子化信息(“一品一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拍照取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食品安全电子化信息(“一品一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典型案例三
案件名称:福安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维护设施设备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8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安市某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更衣室内的洗手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当事人未按规定维护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典型案例四
案件名称:福安市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清理、维护设施设备及未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食品安全电子化信息(“一品一码”)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4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洗手更衣间里的洗手设施已损坏。当事人未按规定清理、维护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同时,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当事人的食品加工区及食品贮存区的食品“一品一码”信息,现场共抽取6个食品,通过智慧市监监管平台的“一品一码”抽查模块发现,该6个食品都未录入“一品一码”信息。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食品安全电子化信息(“一品一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来源:福安市场监管
编辑:宋诗莹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 陈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