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风易俗,整治违建坟墓系列报道(一)| 赛岐镇依法整治殡葬乱象,倡树文明新风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2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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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殡葬领域专项整治要求,坚决遏制新建、扩建坟墓行为,切实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推进移风易俗工作,6月26日,赛岐镇组织镇综合执法大队、公共服务办等部门,联合福安市民政局共20人依法依规对辖区内2座违法毁林新建“活人墓”予以拆除。

由于山路狭窄曲折,挖机无法进山,采用人工拆除,动用电钻、铁锤等工具对违建坟墓进行拆除。此次行动,彰显了赛岐镇对辖区违建坟墓“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和动真碰硬的决心,有效遏制了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林私建坟墓的不良势头,对推进殡葬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下一步,赛岐镇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殡改宣传力度,定期开展坟墓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盯紧重点部位,加强无人机巡查,形成长效机制,坚决打击偷埋乱葬、违规建坟等行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执行殡改政策,破除丧葬陋习,树立殡葬文明新观念。





普法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坏林木或林地新建坟墓、硬化坟墓、建活人墓、扩大坟墓。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





来源:福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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