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撕毁结案文书,福安法院:拘留8日!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6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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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你因撕毁法律文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对你依法拘留8日!”随着福安市人民法院法官宣读拘留决定书,法警将手铐铐在缪某某手上。
近日
福安市人民法院
依法对一名撕毁法律文书的委托代理人
作出司法拘留的处罚
在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兰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某某向福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兰某某偿还其借款本金43363元及利息。2026年6月10日,福安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兰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此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兰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缪某某指定账户主动汇入46000元,缪某某向福安法院提交其签字、捺印的《执行完毕结案确认书》,确认本案收到法院发放的案款12016.48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46000元,本案债权债务已结清,案件执行完毕。
事后,缪某某因个人临时想法变更,心生悔意。便以自身物品遗落为由返回执行局办公室,趁执行干警不注意当众将其刚提交给法院的《执行完毕结案确认书》原件撕毁,试图以此方式否定结案申请、阻挠案件正常办理,言辞激烈且态度蛮横。
缪某某公然撕毁案件材料的行为已构成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考虑到当事人事后已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并向福安法院具结悔过。福安法院遂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作出拘留八日的处罚决定。
司法秩序是保障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石,敬畏法律、遵守诉讼秩序,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所有提交至法院的起诉状、申请书、承诺书、证据材料等各类文书材料,一经法院接收入卷,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撕毁、丢弃、篡改。任何挑战法律底线,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法律无小事,任性必追责。切莫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付出不必要的法律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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