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溪北洋新区安置型商品房项目房票置换(试点) 实施方案》印发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7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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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福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安市溪北洋新区安置型商品房项目房票置换(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福安市溪北洋新区安置型商品房项目房票置换(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福安市溪北洋新区安置型商品房项目房票置换(试点)实施方案(以下)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福安市财政局

2025年9月5日


福安市溪北洋新区安置型商品房项目房票置换(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溪北洋新区已征收房屋未安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房票置换(试点)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溪北洋新区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尚未安置到位的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二、房票用途

房票是指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可用于购置一手商品房的结算凭证。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置换后,可用房票购置市住建部门发布的一手商品房(含商品住房、商业、商务办公、SOHO办公、车位等,下同)和专供安置房房源(仅限于安置户)

三、房票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由原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尚未兑现的补偿金额、未安置面积的一次性自行安置费、房票安置奖励和3个月未安置建筑面积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翻倍)组成。

尚未兑现的补偿金额是指被征收房屋经补偿结算后尚余的土地补偿款和结构补偿款。

房票安置奖励是指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给予的奖励。分为两档:第一档,被征收人在福安市制定的《溪北洋安置型商品房项目房票置换(试点)实施细则》发布后6个月内(含)领取房票的,按尚未安置到位的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0元。第二档,被征收人在福安市制定的《溪北洋安置型商品房项目房票置换(试点)实施细则》发布后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含)内领取房票的,按尚未安置到位的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0元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时,应与溪北洋管委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至《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签订之日,按多还少补据实结清。

四、房票规则

(一)房票的申领。被征收人依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等相关材料向福安市安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申领。

(二)房票的有效期。房票自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房票的流通。房票实行实名制,首次使用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不计息,不得用作抵押、质押、非法套现。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后,房票有效期内可申请进行房票实名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员),初始房票可以分割转让,但产生的新房票必须满足其安置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房票转让应当经各方房票持有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协议等材料,到福安市安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并由福安市安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向住建局备案。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可享受“房屋征收、征用”有关契税等税费减免。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成交价小于房票票面金额的,所购买商品房(含商品住房、商业、办公、车位等)给予享受契税(税费)减免政策;购房成交价超过房票票面金额部分按相关规定征收契税(税费)。房票首次转让,不涉及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使用转让的房票购房,不享受契税(税费)减免政策。可以使用多张房票累加购房。

(四)房票的兑现

1.使用房票购房时,可用作首付款,房票票面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房票持有人可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房票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的房票余额按扣除相应的房票安置奖励后,由房票持有人向福安市安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申请,并经其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复核,复核无误报市财政拨付后给予兑现。

3.房地产企业接受房票购买一手商品房,在完成网签备案后一个月内,由所持房票的房地产企业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局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福安市财政收到资金申请之日起在1年内给予兑现

4.购房人持房票购房网签,经市住建部门核算认定后,视同相应资金已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所兑现的资金应全额转入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注销的除外)。房地产企业所持有的房票可全额用于支付在福安市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由市住建局负责在收到市财政的房票兑付资金后,依企业委托申请将资金代缴入库)

(五)房票的补领。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果发生房票遗失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到福安市安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办理房票挂失及补办手续,并由福安市安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向市住建局备案。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和责任由房票执有人自行承担。

五、制度保障

(一)福安市住建局牵头制定房票具体实施细则,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定房源协议书》;建立房票系统,实时动态更新房源信息。福安市安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房票统一印制、发放、登记、备案、监督管理等工作。房票应当记载征收协议书编号、房票编号、持有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房票使用有效日期和使用须知等内容,并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后生效。同时加强群众服务工作,在办理房票领取、使用、流通等过程中,要打造“线上一网同办、线下一窗通办”等便民、一站式服务。

(二)市住建局通过协商、谈判、竞价等方式与参与房地产企业确定商品房、楼盘、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交付日期,公布一手商品房房源信息,并将商品房预售系统接入房票系统。设立市住建局房票资金专户,用于办理房票持有人的房票兑现和结算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实施房票的资金筹集及拨付。

(四)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企业须诚信经营,所提供的一手商品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保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2.对公布确定为房票安置的各类房源应当纳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平台管理,销售合同应当实行网签备案。

3.房地产企业应当保证房源质量合格、价格真实。

4.所提供的房源在销售时应无查封、无冻结等限制。

六、其他

1.福安市有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群众,提高为民服务质 量,让“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成为常态,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帮办代办等便民服务。

2.因房地产企业原因无法交付商品房的,由房地产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一手商品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购房者,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房证明等材料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4.严禁房地产企业与被征收人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一经发现,取消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资格和所有房票优惠奖励,并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伪造、变造房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加强一手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对发现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加强对房票炒作、囤积和一房多卖等行为的监管。

本方案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之前印发的相关政策文件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来源: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福安市财政局

编辑:宋诗莹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 陈菁婧


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