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交警施划400余个停车位,缓解城区停车难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王雯秋阅读量: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20-10-31 13:06:26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尽可能市民满足停车需求,九月以来,福安交警积极开展创城工作,切实加大主次干道、商业大街、主要路口交通秩序整治力度的同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我市主城区全部道路进行了摸排,并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和停车需求,本着“应划尽划”的原则,在我市多条道路上施划了规范的停车泊位。


其中,广场南路新增临时停车位27个。文化馆门口新增停车位16个、广场路更新旧车位87个、广兴社区周边新增停车位35个。接下来,福安交警预计还将在棠兴路、富民路、春天城、世纪大道施划300余个停车泊位(含旧翻新140个),用于缓解市民的停车难题。

▲广场南路临时停车位

文化馆新增停车位

广兴社区周边新增停车位

在施划过程中,福安交警联系车主及时移走停放在施划范围内的车辆,对无法联系到车主的车辆将进行拖离。目前,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还在持续推进中。


福安交警在尽可能地为市民朋友们提供规范停车泊位的同时也呼吁市民朋友们驾车外出时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停车泊位,请勿在道路沿线未划设停车区域乱停乱放,避免对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影响。在有泊位的路段停车时,要做到一车一位,顺向停放,不要越线、压线,不长时间占用停车泊位,从而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将停车泊位资源盘活,让道路停车位真正方便市民,缓解停车难题。

对于没有停放至停车位的或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超过24小时的车辆,我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相关条例通知车主及时驶离,未能及时驶离或不在现场的都将依法依规进行拖离。


《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持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机动车停放者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转自:福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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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王雯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