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遭控诉 致人死亡悔莫及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来源:福安新闻网作者:缪启 罗彦霏责任编辑:宋诗莹阅读量:
来源:福安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3-11 13:20:00
    福安新闻网消息(缪启 罗彦霏)私设电网极易危害公共安全,更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日前,福安法院审结了一起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被告人正是抱着侥幸的心态私设电网,结果导致被害人电击致死,使得自己原本安详的晚年也差点遭遇牢狱之灾。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电猎野猪,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的情况下,在福安市城阳镇某自然村的山坡田地四周布设了电网。2014年10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庵堂边接来电源,并搬一台电瓶机到庵堂,连接到绿色的电线上再连接上铁线。在垄的周边有很多木桩,每个木桩的顶端有一啤酒瓶,铁线就是圈在啤酒瓶上面,铁线到地面的距离大约三、四十公分高,用其电野猪,同时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次日凌晨零时许,赖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到彭河村附近抓石蛙,只听见“嘭”的一声,郑某某摔倒在弯道旁边的地上,赖某某发现郑某某被电击,即找了一根竹子将电线钩开,把郑某某拉到旁边进行按压人中和心脏做急救,当时还有气息,其就用郑某某的手机联系其家属,家属赶到后就报警,后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福安市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增压电瓶机1台、铁线9捆、电线2捆、蓝皮电线1捆。    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2015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再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未设置保护性措施,非法私设电网电猎野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福安新闻网www.fa-today.com 
作者:缪启 罗彦霏责任编辑:宋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