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一干警徇私枉法被“双开”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8日来源:福安新闻网作者:安纪宣责任编辑:宋诗莹阅读量:
来源:福安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2-28 08:38:53
    福安新闻网消息(安纪宣)日前,福安市纪委作出给予福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原中队长陈某开除党籍的决定。福安市人事局也作出给予陈某开除公职的决定。
    2008年12月9日,刘氏兄弟与连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并互殴,当日,双方均向福安市公安局韩阳派出所报案。随后,连某与刘某二人分别于同年12月11日、12日先后到福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伤情鉴定。事后,刘某之女托熟人向陈某了解其父的伤情鉴定情况,并要求给予关照。陈某遂告知对方,刘某的伤情检查结果仅为轻微伤,进一步确定需医疗机构的病案材料。12月13日,刘某得知连某有鼻骨骨折、耳膜穿孔伤,伤情较重(已属轻伤),在明知自已的伤情未达到轻伤的程度的情况下,于12月14日用钳子自行剪断左下第5牙,摘除左下第6牙假牙套,然后于次日到闽东医院口腔科进行检查,并要求医生将上述两牙牙折作为诊断结论记入病案。随后,刘某在闽东医院对上述两牙行拔除术后,将此作为伤情材料提供给陈某进行伤情鉴定。陈某明知刘某的伤情仅为轻微伤,且不涉及左牙损伤,但徇于朋友的私情,在明知刘某的左下第5、6牙损伤与受连某的伤害无关的情况下,故意对刘某提供的虚假材料不予审查,作为鉴定检材使用,于2008月12月24日据此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将刘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并将鉴定文书报送审批。后因该鉴定文书在报送审批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而未予通过。对于刘某的伤情,经宁德市公安局复核鉴定,不属于轻伤。2010年12月10日,陈某被宁德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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