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民政局等五部门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和《宁德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政民〔2025〕35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25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5年7月1日起,全市低保标准区间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1%-41%比例确定。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815元提高到866元。提标后,人均月补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52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文件规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费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10%、25%、40%确定;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宁政〔2019〕13号)文件规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24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4%、60%、96%确定。
三、资金安排
本次提标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负担。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低保提标情况,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规范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积极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做到应保尽保,实现精准识别助推乡村振兴。
附件:1.宁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福安市民政局
福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福安调查队
2025年6月30日
编辑:陈菁婧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