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可能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阮珊妮阅读量: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24-03-18 17:03:18
“你好,你名下的车辆闽JXXX涉及一起交通事故,请尽快到交警大队处理……”2023年某月,巫某某接到外地交警来电。让他一头雾水的是,其名下并没有车辆,也未曾办理过车辆登记。巫某某遂到交警大队查询,谁曾想自己名下竟登记有10辆摩托车。因担心车辆事故责任问题,巫某某第一时间报警,请求查清事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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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6月间,经营摩托车行的被告人石某某为购买10辆二手摩托车转手获利,两次盗用被害人巫某某身份证,办理过户后转卖获利,致使巫某某名下产生交通违章41次。2020年11月间,被告人石某某使用同样方式,两次盗用被害人郑某某身份证过户共计4辆二手摩托车后转卖获利,已被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8日,被告人石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2023年11月30日,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对石某某提起公诉。近日,石某某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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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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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身份证件涉及公民隐私、信息及财产安全,公民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需及时挂失补办,并关注是否有人盗用遗失的身份证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个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若拾得他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应就近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分,更不可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为自己牟利,否则在给他人造成不利后果的同时,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安小检
编辑:宋诗莹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 陈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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