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两公职人员挪用17.87万公款赚217元利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8日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佚名责任编辑:宋诗莹阅读量:
来源:福州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2-28 14:50:17

  福州新闻网讯 “挪用公款一日也是犯罪。”21日,长乐市法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在长乐,有些农村基层干部并未认识到这一点。近日,长乐市罗联乡农村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主任陈某和该乡一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因私自挪用村里公款17.87万元赚取217元利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9年1月,陈某和林某两人商量,先将村委会账户里的钱挪出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赚点利息。

  随后,林某使用虚假赔青名单,从村委会账户内取出土地补偿费10万元,由陈某以“七天存款”方式存入其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以赚取储蓄利息。

  同年2月,林某又虚列该村道路补助和健身器材补助开支,从村委会账户上取出7.87万元,再由陈某将钱存入其“七天存款”个人账户。

  之后,陈某先后两次将17.87万元交由林某归还了村委会,存款所得利息217元由陈某占有。

  经过群众举报,长乐市检察院很快查清了陈某和林某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对两人起诉。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林某利用职务之便,共谋挪用公款17.87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依法决定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到了法庭上,两人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长乐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就属于挪用公款罪。据悉,近年来长乐已查获多起基层公职人员将公款挪作他用的案件,长乐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审理过程中,很多人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

  (福州日报记者 祝健 通讯员 李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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