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0万获刑两年被开除党籍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8日来源:福安新闻网作者:安纪宣责任编辑:宋诗莹阅读量:
来源:福安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2-28 05:15:42
    福安新闻网消息(安纪宣)日前,福安市纪委作出给予挪用公款的宁德市赛江水泥有限公司负责人阮某开除党籍的决定。
    1999年,福安市建设局下属的宁德地区水泥厂进行改制,成立国有控股的闽东赛江水泥有限公司。2003年4月,闽东赛江水泥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宁德市赛江水泥有限公司。2005年7月,宁德市赛江水泥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但仍属国有控股公司。2005年12月,福安市建设局委派阮某担任宁德市赛江水泥有限公司负责人。
    2006年7月,阮某将宁德市赛江水泥有限公司位于富春商城2号楼的601、602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低价出售给雷某。同年8月,雷某送给阮某6000元表示感谢。案发后,阮某向市纪委退出6000元。因宁德市赛江水泥有限公司职工在公司停产后大多已从事其他工作,钱款存放公司户头不放心,以及为方便取款用于维修厂区、支付相关费用等,阮某未将上述房产出售所得的33.06万元存入公司银行户头,而是存入其在农村信用社的个人帐户。
    阮某的妻子陈某得知丈夫保管有公司33.06万元款项后,提议将其中30万元借给其妹妹陈某甲、陈某乙和弟弟陈某丙使用。在陈某多次要求后,阮某同意。2006年12月25日,阮某、陈某共同取款25万元,由陈某经手交给陈某甲10万元、陈某乙15万元。2007年1月23日,阮某、陈某共同取款5万元,由陈某经手交给陈某丙。2009年12月25日,因案发陈某收回前述挪用的30万元,存入阮某个人存折。    2010年1月5日,阮某向市纪委退出挪用的30万元。2010年2月5日,市纪委将该30万元退还宁德市赛江水泥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阮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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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纪宣责任编辑:宋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