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车给“醉友”驾驶 “醉友”车主均获刑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6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阮珊妮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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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14日 《福建法治报》

第03版:地市综合

△ 2023年6月3日 《宁德晚报》

第04版:宁德检察一线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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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醉友”驾驶

“醉友”车主均获刑

近日,由福安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中,驾驶人和车主双双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月13日22时许,陈某某明知钟某某饮酒,仍提供其所有的轻型栏板货车给钟某某驾驶,并跟车随行。钟某某驾驶该车从福安市赛岐镇区沿宁上高速行驶到福安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115.05mg/100ml。

福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钟某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钟某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福安市检察院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具有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危险驾驶罪对该二人提起公诉,并均提出确定量刑建议,得到福安法院采纳。最终,钟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安小检

编辑:宋诗莹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 陈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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