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多部门深夜联动处置偷埋隐患,倡导文明绿色殡葬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6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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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政局接到偷埋乱葬相关线索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迅速联合穆阳镇、穆云乡组建巡查队伍开展管控整治工作,工作人员持续蹲守巡查至次日凌晨1时,成功制止一起违规偷埋行为,以雷霆举措守住殡葬管理红线底线。

处置现场,工作人员坚持柔性劝导、法理结合,耐心向家属宣讲《殡葬管理条例》,解读惠民殡葬政策,细致讲明违规土葬的危害与后果。经过暖心沟通、思想疏导,家属充分理解殡葬改革重要意义,主动配合落实规范火化流程。穆阳镇当即对接殡仪馆提供一站式殡仪服务,顺利完成遗体火化,实现隐患源头化解、全程闭环管理。

本次联合处置行动,既守住生态保护与殡葬管理底线,也以温情劝导方式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下一步,市民政局将加大日常巡查监管与政策宣传力度,坚决维护殡葬管理秩序,推进殡葬改革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相关法律法规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2.《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3.《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依照土地管理、森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新建坟墓、硬化坟墓以及扩大坟墓等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来   源:福安市民政局

编   辑:郭校良

审   核:阮珊妮 林   衍



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