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来了!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9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王雯秋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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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福安市民政局、福安市财政局、福安市卫生健康局出台了《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该政策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市民政局将对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进行兜底保障。补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1.提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2.能力评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联合属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失能老年人申请救助对象依法组织开展评估。3.办理入住。经评估符合失能条件的老年人,可入住我市已备案养老机构。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龄老年人,可直接办理入住。入住时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签订《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协议》《养老机构合同》,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4.补助申请。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供养协议》《养老机构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养老机构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补贴。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在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人银行卡号原件及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合同
(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供养协议
(四)申请人有效缴费凭证
(五)《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六)《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联合属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对象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市民政局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并告知老年人所在的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仍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对象在新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申请补助审核通过的,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审核通过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哪些基本条件?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经市民政局备案登记。附件:《福安市民政局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安政民【2025】42号)
来源:福安市民政局
编辑:宋诗莹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 陈菁婧
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王雯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