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福安市公安局持续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行为,在第三次全国公安机关夏夜治安巡查宣防统一行动中又添新战果——破获一起非法经营“黑气”案。
9月10日,福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赛岐派出所在赛岐镇大盘村查获一非法销售“黑气”窝点一处,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生,并查扣“黑气”21瓶。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吴某生在明知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其2018至今在福安市赛岐镇大盘村家中经营黑气窝点,销售给当地村民。
犯罪嫌疑人吴某生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非法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销售。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 非法经营罪 -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五)规定
为非法行为提供储存场所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来源:福安公安
编辑:陈菁婧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