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王雯秋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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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

1.《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建规〔2024〕14号)

2.《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政策工具箱》

3.《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宁房金管〔2024〕9号)

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取消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限价的通知》(宁建规〔2024〕1号)

5.《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关于促进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建规〔2024〕15号)

6.《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24〕15号)

二、目标任务

该《措施》旨在通过给予财政补贴、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限价、优化商业贷款政策以及优化多孩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等方式,持续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  

三、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主要内容

(一)优化购房政策

1.优化购房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1)优化购房所在地房产查询。按照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所在地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2)优化多孩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符合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已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入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已有两套住房的,再次购入的按二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2.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支持。落实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后同一城市范围里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其已缴纳的售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支持。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

3.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关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4.关于公积金政策方面。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贷款首付比例为15%。

5.优化商业贷款政策。为更好地服务群众,促进购房消费,购房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认贷不认房”或“认房不认贷”商业贷款政策,各银行业机构予以支持。

(二)促进市场销售

1.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业主,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契税缴纳后,购房人可向市住建局申请购房销售价格1%的购房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2.统筹不动产、户籍等因素安排入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尚未达到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条件的,公安部门凭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和交房证明等材料,简化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适龄子女入学的需求

3.支持商品房套型结构调整。对于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 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套型结构。项目改造建设前,企业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

(三)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限价

不再执行《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精准调控的实施意见》(安房管〔2018〕92号)、《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销售价格片区指导价的实施意见》(安建〔2021〕180号)文件有关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最高限价的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除土地拍卖已有约定外,不再对新开盘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最高价格进行限价。

(四)优化土地供给

取消土地出让限价设定。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前,由政府负责,市教育局指导,确定划片学校;并由市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五)商业办公类房地产去库存

1.对新购买一手商业办公房地产并取得不小于30平方米不动产权的业主,其子女有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新生入学需求的,由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适龄子女入学。

2.商业、商务(SOHO)办公用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业态可调整成酒店、文旅、电商、总部经济等,参照《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简化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消防审批程序实施的实施意见》(宁建消〔2023〕3号)的互换清单,相关审批程序按照该文件执行。调整业态后,其土地出让性质不变。

3.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购买、长租、自持等方式将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业、办公用房及无偿竞配建商品房用作人才公寓、周转房等。

4.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各方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允许将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业办公用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利用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租房;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改造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或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 (改造)为保租房。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刘增寿

联系电话:13850313308






来源: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王雯秋

审核:林衍 陈菁婧 阮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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