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福安警方始终保持
严打高压态势 重拳出击
严厉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滋生土壤
近日,又相继抓获多名涉“两卡”嫌疑人
溪柄派出所抓获一名为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嫌疑人
2023年4月26日,嫌疑人彭某芳在微信平台上认识一名男子,得知只要提供其名下银行卡给对方用于收款和转账(俗称“跑分”),可获得一定报酬,彭某芳当即心动,两人相约福州见面。其间,对方给了彭某芳500元定金,让其提供身份证用于住宿,并承诺承包伙食费和住宿费。为牟取非法利益,彭某芳在明知“跑分”的情况下,仍将个人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收款和转账,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两张银行卡“跑分”流水高达27余万元,个人获利500元。
嫌疑人彭某芳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福安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甘棠派出所查处两起
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案
2023年4月18日,张某云为获取贷款额度,在微信群认识一男子,该男子承诺借用其名下的银行卡刷流水就能办理贷款,张某云明知对方借用银行卡刷流水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将自己实名认证的一张银行卡、银行密码及手机短信验证码提供给对方刷银行流水。7月25日22时30分,张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2日12时许,陈某超前同事承诺需要其银行卡进行转账刷流水后,帮助其找到高薪工作。为取得工作的机会,陈某超先后两次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借给对方,同时提供了自己银行卡密码。事后,陈某超出借的银行卡均被冻结,意识到对方可能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8月2日,陈某超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嫌疑人张某云、陈某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银行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一款和44条之规定,分别对张某云处以罚款5000元,陈某超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福安公安
编辑:陈菁婧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