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恐小课堂 | 有声连环画 | “眉清目秀”也不能放松警惕!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2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阅读量: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22-04-12 11:4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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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安公安
编辑:陈菁婧
审核:林衍 阮珊妮 宋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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