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转账凭证诉借贷 两审均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来源:福安新闻网作者:杨胜责任编辑:宋诗莹阅读量:
来源:福安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3-11 17:24:37
福安新闻网消息(杨胜)原告梁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被告陈某转账汇款47万元。后被告陈某也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梁某转账汇款14.79万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其借款322100元。被告认为,原告汇给被告的47万元系原告交付给案外人王某的投资款,被告汇给原告的14.79万元也是王某与原告之间的往来款,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双方争执不下,原告遂诉至法院。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出借人的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款项已交付的事实,而且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形成借贷合意的事实。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就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本案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的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梁某不服,向宁德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原告梁某仍不能补充提供可证明原、被告之间有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后原告认识到自身举证能力的不足,遂在诉讼期间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原告撤回上诉。 承办该案的杨法官提示,民间借贷纠纷中最为直接且有证明力的证据应为借条,仅凭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转账款项为借贷款项。福安新闻网www.fa-tod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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