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判刑盗窃恶习仍不改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来源:福安新闻网作者:陈明丽 罗彦霏责任编辑:宋诗莹阅读量:
来源:福安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3-11 15:38:20
福安新闻网消息(陈明丽 罗彦霏)湖南人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被浙江省苍南县法院、洞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八年。刑满释放后来到福安,仍保持着盗窃习惯,两次因盗窃罪被福安法院判刑。最近一次判刑仍是因为盗窃。 经法院审理查明,唐某某到福安市赛岐镇梨园场被害人林某某家中,盗走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一部HTC EV0-4G手机。嗣后,唐某某攀爬至屋顶时摔下受伤,盗窃行综败露。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7元。案发后,被盗手机、现金均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唐某某具有多次盗窃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故此,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福安新闻网www.fa-today.com
作者:陈明丽 罗彦霏责任编辑:宋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