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在非法经营网点出售的瓶装液化气
这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
非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燃气
安全性能无法得到保障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福安市公安局深入贯彻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犯罪专项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黑气”,及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全力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福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获悉一条关于灌装、运输、销售“黑气”的黑窝点线索,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立即侦办。
经初查,2018年1月至今,犯罪嫌疑人刘某树被某公司委托代为验收、看管该公司向福安某液化气公司购买的瓶装液化气,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树为了非法获利,在明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仍借原公司名义向液化气公司继续购买瓶装液化气,并将购买来的瓶装液化气私自对外销售。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福安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运输储存均要有专业证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提供均为违法行为,且存在极大的安全危险隐患。福安公安持续宣传普及安全使用燃气及“黑气”危害,并发布关于有奖举报“黑气”行为的通告,鼓励群众积极踊跃检举灌装、运输、使用“黑气”的黑窝点、黑作坊,依法严打违规充装非自有瓶、超期未检、翻新“黑气”瓶等非法经营燃气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黑气瓶”有哪些危害?
你家的气瓶安全吗?
赶快对照自查
来源:福安公安
供稿:李文福 王誉洁
编辑:陈菁婧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