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安市委、市政府“两违”工作部署要求,连日来,我市治违系统以雷霆之势对新增违法建设“露头”就打,彰显了全市上下治违的信心和决心。
松罗乡尤沃村范某某在未获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建生猪养殖圈舍,经自然资源部门鉴定,该违规建筑占用耕地面积达15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属于违法建设。2024年2月28日,在松罗乡党委、政府组织下,范某某违法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
穆阳镇苏堤村村民雷某,雷某未经审批私自搭建,违建面积约112平方米。在拆除前期,穆阳镇综合执法大队前往现场核实,查明该建筑属于“两违”建筑后,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宣传,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限期自行拆除。因该村民未按要求自行拆除,穆阳镇依法对违规钢架铁硼进行依法拆除。
2024年3月13日,溪潭镇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城山村李某、汤某未经审批在民房加盖钢构6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溪潭镇综合执法大队向李某开具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李某7日内整改到位。
2024年3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发现当事人并未整改,当即组织人员对违建物进行拆除。
上述典型案例,为我们敲醒了警钟。清明假期将至,全市广大群众要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土地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积极向辖区提供违建线索,形成全社会“向违章建筑宣战”的浓厚氛围。
违法用地行为是指行为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使用土地的行为。以下几种情形均属违法用地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使用土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行为当事人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建设的行为,以下几种情形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权限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已经确定的使用性质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构)筑物的;
一是阻碍城乡的有序发展;
二是破坏社会和谐;
三是扰乱市场秩序;
四是影响城乡整体形象;
五是个别违法违规建设还直接危害群众安全;
(一)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土地;
(二)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没收在非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给予行政处分;
《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十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设;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另外,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诊断类器械是用于帮助医生进行临床诊断的各种设备和仪器。如X光机、超声波仪、心电图机等。这些设备可以通过检测人体内部结构和功能来确定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并帮助医生制定正确的治疗方案。
1.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供稿:张远
编辑:宋诗莹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 陈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