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福安城区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阅读量: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24-02-08 21:44:12
关于规范我市城区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建成区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促进建筑装修垃圾源头管控、源头减量、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优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城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房屋(包括自建房及商品房)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备案登记。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未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小区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申报备案登记。三、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申报备案登记后,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就近投放于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居)委会设立的集中投放点内,按规定缴纳装饰装修建筑垃圾运输、消(受)纳等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委托取得相关建筑垃圾运输审批备案手续的运输单位清运,将建筑装饰装修垃圾运输到市政府指定的铁湖工业园区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并应做到日产日清、密封方式,不得散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装、混放。四、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随意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受)纳点的,否则,将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全市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或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取得相关部门建筑垃圾处置的审批备案手续。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防道路撒漏污染。禁止农用拖拉机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撒漏建筑装修垃圾,否则,按《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来源:福安城市管理
编辑:阮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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