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男子出借银行卡,罚!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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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时贪念、蝇头小利,就将自己名下的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便利,轻则违法、重则犯罪。福安公安始终保持依法严打态势,全力铲除电信网络诈骗滋生的土壤,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财产安全。


2023年7月14日,甘棠(海防)派出所查处一起诈骗案,行政处罚出借自己银行卡的违法行为人林某清。



经查, 2022年12月18日,违法行为人林某清在某酒吧认识一朋友,其在明知该朋友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非法牟利,仍将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借出刷流水,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以及手机银行每次登录的验证码。林某清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林某清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目前,福安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林某清处罚款伍仟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供稿:李文福 钟丽梅

编辑:宋诗莹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 陈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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