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公安查获15人,主要因为他们做了这个!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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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至4月份,福安市公安局共查获了15名涉“两卡”类嫌疑人。经查,这些涉案人员因想办理贷款而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走流水,并主动帮其操作转账。其中,多人出借给自称“平安普惠客服”的刷流水。据涉案人员交代,其在办理“网络贷款”时,对方声称贷款人账户流水不足,通过刷银行流水可以提高贷款的通过率,于是涉案人就将名下的银行账户出借给“贷款客服”使用,触犯了法律。


【案例】

2024年3月7日,居住赛岐镇的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想要办理贷款。他在网上看到一条自称“平安普惠客服”的人发布的贷款信息,对方声称只要出借银行账户刷流水,就可以提高贷款通过率。陈某一心想帮忙提高贷款的概率,便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借给了对方。没想到,这个账户被用来从事了洗钱等犯罪活动,陈某不仅贷款没拿到,还面临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部分条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在网络贷款方式兴起的当下,犯罪分子会利用需求人群的急迫心理,以办理贷款或信用卡需要帮助客户包装银行流水等理由,收取相关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不要轻易提供给他人使用。


如有贷款需求,请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真实信息



来源:福安公安

编辑:陈菁婧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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