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台风天气期间市场价格行为
提醒告诫书
全市广大经营者、相关单位:
为应对今年第3号台风“格美”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台风天气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全市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做到诚信经营
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合法和诚信的交易原则,自觉履行相关责任,打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哄抬价格
经营者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重要民生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不得价格欺诈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不得串通涨价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将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或者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来源:福安市场监管
编辑:陈菁婧
审核:林衍 阮珊妮 王雯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