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闽建房〔2023〕5号)、《福安市溪北洋新区安置型商品房项目房票置换(试点)实施方案》(安建规〔2025〕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溪北洋新区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尚未安置到位的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二、房票用途
房票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市住建部门发布的一手商品房(含商品住房、商业、商务办公、SOHO办公、车位等,下同),及专供安置房房源(仅限于原安置户)。
三、房票置换
(一)房票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尚未兑现的补偿金额+尚未安置面积的一次性自行安置补助费+房票安置奖励+3个月未安置建筑面积的临时补助费(不翻倍)。
1.尚未兑现的补偿金额是指被征收房屋经补偿结算后尚余的土地补偿款和结构补偿款。
2.房票安置奖励按照申领房票的时间进行差异化奖励:
第一档:2025年9月22日至2026年3月22日(含当日)申领房票的,按尚未安置面积给予房票安置奖励1000元/平方米;
第二档: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9月23日(含当日)申领房票的,按尚未安置面积给予房票安置奖励800元/平方米;
3.三个月未安置建筑面积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翻倍):选择房票置换安置的被征收人,自申领房票之日起,可按照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中未安置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房票票面信息
房票正面记载原征收项目名称(溪北洋新区建设征迁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房票编号、持有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房票使用有效日期和使用须知等内容。房票背面记载使用情况。
(三)房源信息
1.以市住建局公布参与房票置换的房源信息为准。
2.房地产开发企业若需在“选房超市”中新增房源,应向市住建局出具书面申请,经市住建局同意后,方可将所申请的房源纳入“选房超市”。
四、房票申领
房票申领流程:签订补充协议(房票申领)→上传房票系统(初审)→市安建公司(复核)→市住建局(审定)→打印房票。
(一)房票申领地点:福安市溪北洋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二楼)。
(二)申领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
3.房票申请表
4.根据具体情况或要求提供相应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公证书等其他文书材料
(三)材料审核
经审核,被征收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即审即办,现场与被征收人确定票面金额、房票有效期等房票基础信息。
如遇特殊情况或被征收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被征收人缺件材料,待被申请人重新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另行办理。
(四)发放房票
被征收人与福安市溪北洋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后,按照申领流程提交材料,经审定后,生成房票由被征收人签收。
五、房票转让
房票转让流程:房票执有人提出转让申请(填写房票转让合同)→市安建公司负责上传房票系统(初审)→市住建局(审定)→打印房票。
进行分割转让产生的房票,其票面金额的组成按原房票金额所组成部分进行同比例分割转让(该比例的计算为:用于转让的房票金额/房票当时所据有的实际票面金额)。
(一)房票转让申领地点:福安市房票办理中心(市安建公司二楼)。
(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
2.《福安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原件
3.房票转让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4.房票转让合同
5.根据具体情况或要求提供相应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公证书等其他文书材料。
六、房票补领
房票补领流程:房票持有人提出补领申请→市安建公司(初审)→市住建局(审定)→打印房票。
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果发生房票遗失情况,房票持有人应到福安市房票办理中心(市安建公司二楼)办理房票补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或《房票转让合同》原件
2.房票持有人身份证原件
3.房票补领申请报告
七、房票兑现
房票兑现流程:申请人填写《房票兑现申请表》→上传房票系统(审查)→市住建局(审定)→市财政局拨付→市住建局→市安建公司(共管账户)→申请人(兑现)。
房票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为十二个月。经转让或分割的房票,其有效期仍从原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房票有效期满后,未使用的房票余额(含未使用的房票),由房票持有人向福安市房票办理中心(市安建公司二楼)申请登记,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经审定后,按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相应的房票安置奖励后给予兑现。
1.《福安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或经转让产生的新房票原件
2.房票持有人身份证原件
3.房票持有人银行卡原件
八、房票资金结算
(一)房票资金账户
设立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安市安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房票资金共管账户,用于办理房票持有人的房票兑现和结算等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执有房票结算兑现
房票结算兑现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市住建局(审定)→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市住建局→市安建公司(共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注销的除外)。
1.提交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建局申请,提交房票购房汇总结算表、网签备案表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购房款发票复印件,其他必要材料(以上复印件需盖章、原件备查)。
2.审核拨付:市住建局受理后,于15日内对材料完整性、房票的使用金额及购房行为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3.资金兑现: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到市住建局零余额账户后,由市住建局拨付至房票资金共管账户,市住建局、市安建公司按规定将房票资金拨付至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注销的除外)。
房票资金兑现分两期兑现,市财政局接到房票兑现申请后6个月内将申请额度的20%资金拨付至市住建局零余额账户,余下资金在6个月内拨付。
房地产企业所持有的房票金额可全额用于支付在福安市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
九、其他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首次使用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不计息,不得用作抵押、质押、非法套现。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后,房票有效期内可申请进行房票实名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员),初始房票可以分割转让,但产生的新房票必须满足其安置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经转让产生的新房票不得再次转让。
(二)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可享受“房屋征收、征用”有关契税等税费减免。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成交价小于房票票面金额的,所购买商品房(含商品住房、商业、办公、车位等)给予享受契税(税费)减免政策;购房成交价超过房票票面金额部分按相关规定征收契税(税费)。房票转让暂不涉及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转让取得的房票购房,按政策规定征收契税。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一手商品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购房者,可以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房证明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四)原房屋征收项目的选房顺序号不作为本次房票置换的选房顺序。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按照先用先选的原则,在市住建局提供的“选房超市”中进行购房。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细则由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安市自然资源局、福安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房票票样
2.房票置换协议
3.结算清单模板
4.房票置换临时过渡费结算领款单
5.房票申请表
6.房票申领确认表
7.转让房票票样
8.房票转让合同
9.房票转让申请表
10.房票转让确认表
11.房票兑现申请表
12.房票兑现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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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福安市财政局
编辑:王雯秋
审核:林衍 陈菁婧 阮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