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安市城区公租房准入退出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2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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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建规〔2024〕2号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安市城区公租房准入退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城区公租房准入退出方案

  一、申报对象

  (一)福安市城区户籍家庭。申请人须取得福安市区(城南、城北、阳头街道办事处,坂中乡、城阳镇城区规划区)户籍,且在申请时未迁出。

  (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申请人在本市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三)非福安市区户籍、在市区务工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人须在市区累计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申请之日满5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不包含已退休人员)。

  (四)单身申请人。满足以上(一)至(三)点之一的单身申请人截至申请之日须年满25周岁(含)以上,包括:未婚单身申请人;丧偶单身申请人;离异单身申请人办理离婚手续截至申请之日满2年,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或生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情况,婚生子女为判决或协议跟随方的共同申请人。

  (五)申报家庭构成。申请以核心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成年子女及非核心家庭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有资产、收入、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如因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办理减员手续,该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办理退租手续、腾退房屋。

  二、申报条件

  (一)住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福安市区无不动产(含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在福安市区无自有居住型房屋(含自建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租住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租住或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2年内在福安市区无不动产交易记录。

  (二)收入和资产。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等于2023年度福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266元),家庭资产应低于或等于36万元。其中:申请人具有福安市城区居民户,申请家庭经所在乡镇、街道确认,为符合《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福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安政民〔2021〕338号)文件规定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未拥有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残障人士特种车、三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快递车辆除外)可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承租。

  申请人具有福安市城区居民户口,申请家庭经所在乡镇、街道确认,为符合《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福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安政民〔2021〕338号)文件规定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未拥有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残障人士特种车、三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快递车辆除外)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在获得入住资格前,可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福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资产类型 

  1.自有居住型房屋。指居住型房屋、住宅,5年内购置的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以税务部门开具的不动产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价格为准;5年以上购置的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自建房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非福安市区的首套自有居住型房屋(含自建房)不计入家庭资产,第二套计入家庭资产。

  2.车辆。车辆价值以一手车购置发票、车损险保单金额或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价值为准。

  3.工商注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注册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及公司股东应提供注册公司的审计报告。

  4.公积金余额。

  5.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或家庭成员增减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经复审,申请变更。

  三、优先对象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全国、省、宁德市级劳模,全国英模,福安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对象等优先对象应出具有效的证书(证明)原件;城市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原件。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军队转业干部应出具转业证原件,以及转业前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或后勤部未享受部队房改、补贴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1993年以前转业的除外)。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战时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提供证书原件。

  (四)申请人属于连续工龄截至申请之日满五年及以上的公交司机、一线环卫工人,应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原件。

  (五)申请家庭为福安市政府确定为特殊困难家庭,应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原件。

  (六)申请人属于在边远乡村连续工作,截至申请之日满十年及以上的医疗卫生人员和教师,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并出具有效的证明原件。

  (七)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获得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出具有效证明书原件。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携带以下材料原件由收件人员核对后退回;所有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一)填写《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异单身申请人提供《离婚证》和生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复印件一份;丧偶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件复印件一份、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医院相关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死亡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累计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满5年查询明细原件一份;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点击首页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查询上年度收入情况供收件人员查看并记录(包含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奖金等收入);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居住型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不动产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复印件一份或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提供一手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一份或车损险保单复印件一份或车辆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属于福建省非福安市区户籍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和未房改、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查询证明原件一份;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曾在异地工作的,提供当地未房改、未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原件一份;

  (十)申请人属于低保、残疾等优先对象,证书类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证明类材料提供原件一份。

  五、申报方式

  福安市城区规划区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申报,非福安市城区规划区户籍申请人向用工单位所在地村居申报。村居完成收件、初审工作,完成录入。

  六、审核流程

  依照《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过程管理依托全省统一运行使用的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

  (一)受理 

  福安市城区规划区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非福安市城区规划区户籍申请人向用工单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各村居负责受理申请。

  (二)初审和联审 

  1.初审。各村居汇总受理结果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自动发起公示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入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

  2.联审。乡镇街道提交后,住建、民政及其他部门进入联审(3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汇总认定 

  住建部门根据汇总审核结果进行资格认定并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符合申请条件进入轮候(1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分配 

  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号,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组织选房。

  七、轮候和配租

  (一)轮候。市区公租房轮候期为3年,轮候期间在市场租住房屋,且符合廉租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补充材料申报租赁住房补贴;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取得房源后,自通知交房的当月起终止租赁补贴合同,停发租赁补贴;轮候期满仍无房源配租的、取消轮候号,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可申报租赁住房补贴。

  (二)配租。市住房保障部门应适时公布公租房腾退房源信息及配租方案,按轮候顺序进行配租,对轮候期内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退出轮候资格并说明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应适时公示轮候对象和轮候对象配租结果。

  八、租金和使用

  (一)租金标准。福安市城区公租房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其中:符合廉租房租金标准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金为保障面积内为1元/平方米·月、保障面积外为3元/平方米·月;符合廉租房租金标准城市低保边缘的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租金为保障面积内为3元/平方米·月、保障面积外为6元/平方米·月。经复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配租条件仍占用公租房的,按市场价10元/平方米·月。

  (二)房源使用。公租房申请人和轮候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配合完成复核、配租、选房、入住有关事项,按照公租房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使用责任和义务,不得闲置、转租、转借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承租房屋、不得随意变更房屋结构及用途,应配合保障部门做好房屋使用管理,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须承担违法、违规责任,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出,并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依法收回房屋,违规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三)保障面积标准为:单人21平方米、2人家庭每人19平方米、3人家庭每人17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每人15平方米。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低保边缘家庭3元/平方米·月·人,低保家庭5元/平方米·月·人,低保边缘家庭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00元/月,低保家庭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00元/月。

  九、其他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4)承租人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 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经资格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3)经通知拒不配合参加复审的。

  (三)承租人前款规定情形需要收回或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即日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平均租金1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租金,同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申请人、配偶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再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其他房产时,房屋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比对购房人信息,如发现属于公租房保障对象,应暂缓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待其腾退出公租房并将房屋交还公租房运营单位后,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本规定由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福安市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王雯秋

审核:林衍 陈菁婧 阮珊


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