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夫妻离婚 为了两套房子诉至法庭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来源:福安新闻网作者:罗彦霏责任编辑:宋诗莹阅读量:
来源:福安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3-11 18:25:23
福安新闻网消息(罗彦霏)原告谢某与被告郭某于1980年1月1日按农村风俗结婚,后于1987年补办结婚证。婚后,于1982年生育长女,1985年生育幼子,现均已独立生活。儿女的出生并没有使夫妻俩的感情变得更加和睦,反而因为各种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双方互不退让。妻子谢某认为孩子已经长大成人,没有必要再忍受这痛苦的婚姻生活,遂于2014年8月25日起诉至福安法院,请求判令离婚。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久,夫妻感情仍有挽救的余地,福安法院作出了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但夫妻双方并未珍惜共同生活的时光,依旧争吵不休。妻子谢某再次向福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同意离婚  房产分配起争执原告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均坚决要求离婚。但原、被告双方对共有的两套房产如何分配发生争执。原告谢某要求法院将A房产判归自己所有,将B房产判归被告郭某所有,对两座房产的差价双方互不补偿。但被告认为两座房产均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一人一半。其中B房产现在由儿子郭小某一家在居住,其同意将拥有的一半份额赠与给儿子,至于原告拥有B房产的一半份额由其自行处置;对于A房产,被告主张一人一半,若原告不同意,其主张将该房产卖掉,所得款项一人一半。清官难断家务事  双方各执己见原、被告双方互不同意对方的分割方法,承办该案的钟法官便提议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或让双方竞价,但原、被告双方对房屋价格陈述不一,经法院组织协商后仍然不能对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且均不同意申请评估和承担评估费用,对竞价方式,双方也均以无能力支付补偿款为由拒绝。故此,法院作出同意原、被告离婚的判决,但对诉争的两处房产暂不予分割,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另行通过诉讼等途径处理,本案不予一并处理。原告不服,上诉至宁德中院。后经宁德中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法官以案说法  离婚房产分割知识福安法院的钟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三种处理方式:(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双方竞价;(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竞价、评估、拍卖”三种分割方式,法院可对诉争的房产暂不予分割,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另行通过诉讼等途径处理。福安新闻网www.fa-tod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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