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岂容你“拆家”?福安法院:罚款5千!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6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阅读量: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26-05-16 11:34:20

近日
福安法院对一起
妨害司法执行的案件
作出处罚
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某华
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强、罗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福安法院依法查封了罗某华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某处不动产,并成功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姚某某合法竞得该房产。被执行人罗某华在腾空不动产过程中将室内装修、卧室门、浴室天花板等固定设施肆意破坏。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华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执行秩序,依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罗某华不服,向宁德中院申请复议,称其法律意识淡薄、对司法拍卖法律后果认知不足、主观恶意较轻,已撰写悔过书并与买受人达成赔偿协议,请求撤销或变更罚款决定。宁德中院经审查认为,罗某华故意毁损已被查封并拍卖的房产附属装修物,已严重妨害法院执行,原罚款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司法拍卖不是简单的房屋买卖,而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体现。拍卖成交后,门窗、吊顶等与房屋不可分离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已随房屋一并转移给买受人,原房主无权私自拆除或破坏。本案中,罗某华擅自拆除毁损室内固定设施,妨害了司法执行秩序,即便事后悔过并赔偿买受人,也不能免除其违法责任。在此,法院提醒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任何破坏法拍房的行为都将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究。
“法不可违、权不可乱。”福安法院依法对罗某华作出罚款决定,宁德中院驳回其复议申请,这既是对司法权威的坚决维护,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更为广大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现实中,不少人像罗某华一样存在认识误区,觉得“这是我住过的房子,拆点东西怎么了”。殊不知,司法拍卖不同于普通房屋买卖,一旦成交,房屋及附属装修设施的所有权就已依法转移。原房主再私自破坏,不仅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秩序的公然挑衅。
罗某华事后虽以“不懂法”“主观恶意轻”为由申请复议,但法律面前没有免责的“不懂法”。这也再次提醒大家:每个人都应尊重司法权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切莫因一时糊涂,付出更大代价。
下一步,福安法院将继续以法律为剑,以温情为盾,将严格执法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福安新闻网责任编辑:陈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