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天内连阻3起!溪尾镇将违规殡葬苗头化解在萌芽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9日来源:海韵溪尾作者:海韵溪尾责任编辑:陈菁婧阅读量:
来源:海韵溪尾发布时间:2026-07-29 11:32:09
近期,溪尾镇先后接到3起违规殡葬问题线索。第一时间启动专项应急处置机制,统筹调度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分次行动、持续巡查,在溪尾村、林江村、利洋村分别发现准备违规偷埋的苗头。经“柔性劝导+刚性执法”相结合,工作人员耐心讲政策、明法理,逐一成功劝阻并打消了家属的违规念头,将3起隐患全部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守牢殡葬管理工作底线。

此次系列处置中,溪尾镇坚持“早发现、快响应、重引导”,对每起线索均做到接报即动、处置不过夜,既体现执法刚性,也传递服务温度。
下一步,溪尾镇将持续加强巡查宣传,推动移风易俗深入人心,确保殡葬管理秩序平稳有序。
相关法律法规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2.《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3.《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依照土地管理、森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新建坟墓、硬化坟墓以及扩大坟墓等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作者:海韵溪尾责任编辑:陈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