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生育保险费率下调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7日来源:宁德晚报作者:林珺责任编辑:宋诗莹阅读量:
来源:宁德晚报发布时间:2021-02-27 18:49:18

    下月起,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但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15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调整为0.5%,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仍保持为0.35%。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生育保险待遇稳步提高,在保障生育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今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为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我市对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做出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决定。该负责人称,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了,会不会影响我们参保职工享受的待遇?”对于市民的疑问,该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费率调整的,因此,不会影响我市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生育保险待遇将会逐步提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目前,生育保险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和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等。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的产假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替代部分,因此,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负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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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珺责任编辑:宋诗莹